索 引 号: | 000562564/2020-00065 | 主题分类: | 政务信息 | 发布机构: | 岔河集乡 |
发文日期: | 2020-01-16 | 文 号: | 有 效 期: | 有 效 | |
名 称: | 关于调整岔河集乡消防安全委员会的通知 |
关于调整岔河集乡消防安全委员会的通知 | ||||
发布机构:岔河集乡 发布日期:2020-01-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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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推动我辖区消防安全工作扎实开展,有效预防和遏制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河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文件要求,霸州市岔河集乡人民政府决定对成立的霸州市岔河集乡消防安全委员会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主 任:李 明 乡 长 副主任:高达志 副科级组织员 成 员:郑凌涛 综治办主任 王永利 派出所所长 赵卫星 经委办主任 祁兆峰 市场监管分局局长 陈海龙 民政所所长 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乡安监站,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高达志同志兼任。 二、工作职责 在岔河集乡政府统一领导下,协调和指导辖区消防工作。日常事务由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工作的方针路线,研究制定适应本辖区情况的政策,推动消防工作社会化; (二)组织制定本辖区消防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指导各部门、各单位、各系统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并督促落实; (四)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六)协调解决辖区内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装备建设、消防队伍建设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 (七)负责对村街落实消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八)必要时,协调有关部门,参与重特大火灾事故及抢险救援的处置工作; (九)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 三、议事规则 (一)消防安全委员全体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研究、部署辖区内消防安全工作; (二)消防安全委员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根据消防工作的实际需要召开,也可应成员单位的要求适时召开。具体时间由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研究报请主任决定; (三)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办公室可因消防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而请求召开相关专题会议。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有关专题和协调事项,邀请有关部门和单位出席或列席消防安全委员专题会议,并参与研究有关议题。 (四)消防安全委员会的议题、议程由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征求有关成员单位意见后拟定,报主任、副主任审定。消防安全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重要专题项目的实施情况等,由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通报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 (五)消防安全委员办公室主任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加强沟通和协调; (六)消防安全委员成员或联络员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需经消防安全委员会主任或办公室主任批准,并指定单位一名负责同志代替参加。 四、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 (一)综治办 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防控体系,加强检查考核。会同街道办纪检、组织、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地方和单位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警示;对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单位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 (二)派出所 1、对辖区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执法工作,查处各类消防违法、违章行为; 3、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参加政府统一指挥的其它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 4、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5、指导多种形式社会消防力量建设和训练; 6、组织引导消防技术的研究开发,积极开展消防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7、协助调查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和统计火灾损失。 8、受理并调查处理有关消防安全的举报、投诉; 9、负责统筹协调辖区单位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推进工作;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三)安监站 1、依法监督检查相关生产经营单位消防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安全情况,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 2、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加强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识的教育培训,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保障消防安全; 3、负责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 4、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负责协调推动村街各系统、各行业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工作;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四)市场监管分局 1、对本系统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加强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识的教育培训,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保障消防安全。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 2、加强对流通领域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打击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违法行为,并把查处结果通报质监和公安消防机构; 3、负责指导落实本系统、本行业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工作;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五)其他部门 未列入街道办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的其他政府工作部门(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河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文件要求履行相应的消防工作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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